【深圳商报讯】(记者 范宏韬)日前,前海管理局印发《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》(以下称《前海总部办法》),通过打造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国际化营商环境,支持港资等总部企业在前海发展,进一步提升前海总部经济发展质量,努力为全市打造更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。
《前海总部办法》共4章28条,从资金和配套两个方面支持总部企业在前海发展。其中,资金支持包括落户奖励、团队奖励、纳统奖励、培育奖励。具体而言,落户奖励设定为200万元-1000万元(金融总部企业落户奖励参照市级落户奖励标准执行),但对于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,其落户奖励可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另行约定;团队奖励按照贡献越大奖励越高原则设置,明确“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利润总额3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,给予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经营团队扶持;利润总额30亿元以上的,给予3000万元经营团队支持”;纳统奖励旨在鼓励总部企业更好发挥资源集聚功能,明确“总部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规模(营业收入)增量超过1亿元的,按照上一年度产值规模(营业收入)增量的1‰,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纳入统计核算奖励”;培育奖励旨在鼓励总部企业做大做强,对新获评世界企业500强的,给予1000万元培育支持。
配套方面则包括用地支持、办公用房、人才住房、赴港上市、发债融资、绿色通道、专项服务等配套支持政策。
值得一提的是,本办法实施前,已享受前海合作区同类支持政策的,可以申请补足资金差额部分。